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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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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西广外街道限拆字202520015

 

当事人:李金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门楼巷3号3门102号

身份证件号:1101041973********

 由:违法建设

 

      2025211,北京市西城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0号楼1702室东侧相邻处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0号楼1702室东侧相邻处搭建有壹处建筑物,具体为:南北长11.5米、东西宽3米,建筑面积34.5平方米,彩钢结构一系列调查工作当事人未与执法队联系,经属地派出所、社区确认,李金悦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0号楼1702室房主,因该楼建成于1994年,本案建筑物搭建年代应晚于1994年。本行政机关2025年5月27日制作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京西广外街道告字[2025]20018号),并于2025年5月28日向李金悦地址邮寄,2025年5月29日至6月1日被拒收后退回,由于无法直接联系到李金悦,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在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李金悦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根据建筑物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北京市城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搭建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且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的事实持续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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