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西人社执告字〔2025〕6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西人社执告字〔2025〕62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西人社执告字〔2025〕62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接到举报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
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55016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送达该调查询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后本行政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7号),责令你单位自送达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55016号)的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7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55016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7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原件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行政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1010室
联系人:郝进萍、许泽龙 电话:010-66206138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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