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大栅栏街道限拆字〔2024〕10021号
当事人:该构筑物搭建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24年9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石头胡同36号南房东数第二间西侧肆米处存在壹处构筑物涉嫌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西城区石头胡同36号南房东数第二间西侧肆米处存在壹处构筑物,呈不规则形状墙体,砖混结构,分为两段,与院内南墙相连为第一段墙体,长1.53米,与第一段墙体相连的为第二段墙体,长2.63米,两段墙体高2.42米,宽0.44米,该构筑物面积1.83平方米,无实际用途。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限期主张权利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回填)。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回填),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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