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慧:
您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件(编号:1110102002025052571719186)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现向您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5〕19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19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就举报件(编号:1110102002025052571719186)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西政复字〔2025〕19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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