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2857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六部口大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第1102065202300066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了编号为第1102065202300066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所作出的判断,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9日
回到顶部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