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西政复字〔2025〕1125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德胜街道〔2025〕第1号-答,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德胜街道办事处2025年3月7日收到我提出要求获取“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所家属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文件,以及支撑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小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所依据的程序文件”的申请,3月26日作出答复,向我公开了2页扫描件,这2页扫描件和我要求提供的公开信息不符。塔西小区和人定湖西里园外园小区于2018年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当时依据的规定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废止)。《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人定湖西里园外园小区属于人定湖西里小区一小部分,业主对人定湖西里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按规定德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该划分结果进行了审查,审查文件是划分三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重要程序文件,德胜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向本人提供审查纪要或结论等与审查相关的文件,更没有提供自动化所家属区的划分文件,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流程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文件确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相符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所家属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文件,以及支撑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小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所依据的程序文件”,被申请人经检索找到两个文件《人定湖西里塔西小区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单》,该两个文件涉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管理区域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开及答复义务,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为:“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小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文件,以及支撑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小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所依据的程序文件”。3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登记回执》(德胜街道办事处公开〔2025〕第1号-回)。
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信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向您告知,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向您提供该政府信息。详细内容请您见附件。《告知书》后附《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和《人定湖西里塔西小区管理规约》。被申请人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
《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主要内容: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园外园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园外园小区东侧,西至园外园小区西侧,南至人定湖西里18号楼,北至人定湖西里15号楼。《人定湖西里塔西小区管理规约》记载:物业管理区域:“本小区由人定湖西里18号楼、塔院胡同6号楼、7号楼、8号楼等部分区域组成,经与建设单位: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协商,拟定本小区名称为:人定湖西里塔西小区。东至: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西侧围墙,西至:塔院胡同6号楼、7号楼、8号楼的西侧围墙,南至:塔院胡同8号楼南侧围墙,北至: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自备水井房东南墙和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俱乐部南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及电子邮箱投递记录;
2.《告知书》以及电子邮箱投递记录;
3.《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人定湖西里塔西小区管理规约》。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8日废止)第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小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文件,以及支撑西城区德胜街道划分自动化小区、园外园小区和塔西小区3个物业管理区域所依据的程序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人定湖西里塔西小区管理规约》只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作出回应,与申请人所需公开的其他信息并不完全相符。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德胜街道〔2025〕第1号-答),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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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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