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46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303号。
2025年2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违法不执法,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经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西城区黄城根的市场监督管理所门前机动车在人行便道停放充电问题,12345平台反馈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府右街大队回复的相关内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12345平台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举措,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问题,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案涉问题是否执法与申请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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