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西政复字〔2025〕748号
申请人:邢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四条六里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西城区审计局第1号-答《答复告知书》,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系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原住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号东小院。因北京市西城区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为进行庆成宫文物保护项目,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为了解案涉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特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相关的以下内容:一、审计报告。(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被申请人承诺于2025年2月1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西城区审计局(2025)第1号-回《登记回执》。2025年1月10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签收。
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并于2025年2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签收。《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是:“经检索本机关的档案,本机关没有‘申请人系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原住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号东小院。因北京市西城区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为进行庆成宫文物保护项目,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为了解案涉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特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相关的以下内容:一、审计报告。(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项目的审计报告,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据、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2025)第1号—回《登记回执》;
3.《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说明》及检索过程截图;
4.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2025)第1号—答《答复告知书》、邮寄交接单及EMS签收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2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并于2025年2月8日邮寄送达《答复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相关科室进行档案检索,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庆成宫项目审计报告”,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结果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西城区审计局(2025)第1号-答《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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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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