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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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西政复字〔2025〕13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8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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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西政复字〔2025〕1390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冠英园西区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对被申请人重新进行调查,依法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2800元。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53月12日在抖音平台上的“旗舰店”购买了其销售的酱萝卜产品。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未明确标注含有“焦糖色”这一食品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焦糖色作为一种常见的食品着色剂,其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并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明确标注,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产品的成分,做出合理的选择。然而,该品牌酿造酱油的标签上并未标注焦糖色,这让我对其成分的透明度和安全性产生了疑虑。……本人于20253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52800元。然而,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商家的单方面声明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申请人反映抖音平台某旗舰店销售的油泼黄瓜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酱油未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依法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要求商家赔偿。次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投诉受理情况。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旗舰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铺经营者主体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发现涉案产品使用的酿造酱油,其标签中未标注含有焦糖色。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酿造酱油的标签、涉案产品检测报告、情况说明。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依法延长案件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次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案件来源登记表

2.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被申请人提交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情况说明及酱油制作记录表,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等;

4.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5.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受理告知截图及结果告知反馈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相应调查,对于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赔偿,被申请人于4月14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九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涉案产品使用的酱油是以脱脂大豆、小麦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并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无需在配料表中进行标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在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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