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娥:
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你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5〕30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30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行为系协助当地政府行为,其实质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西政复字〔2025〕30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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