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第833号
北京京劳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5月14日接到高宇星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高宇星投诉你单位未为其按时缴纳2015年2月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高宇星于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按时申报缴纳2015年2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未为其足额缴纳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2015年3月期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材料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高宇星依法缴纳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高宇星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共计915.66元(此金额不包含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自你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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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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