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启宏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扬威胡同13号
身份证件号:1101041958********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4月14日09时30分,本行政机关接到居民举报,在北京市西城区扬威胡同13号一层上方存在违法建设,遂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北京市西城区扬威胡同13号一层上方搭建的贰处长方形建筑物,具体为:张启宏在北京市西城区扬威胡同13号一层上方搭建的贰处长方形建筑物。第壹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扬威胡同13号一层上方西侧,坐西朝东,砖混结构彩钢屋顶,南北长3.2米,东西长6.3米,建筑面积为20.16平方米,用于居住。第贰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扬威胡同13号一层上方东侧,坐西朝东,砖混结构石棉瓦屋顶,南北长1.8米,东西长1.4米,建筑面积为2.52平方米,用于厨房。上述贰处建筑物面积总计为22.68平方米。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张启宏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张启宏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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