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靖:
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1102101105426630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于2025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5〕339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339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审查,案涉《决定书》系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当场作出并送达,载明“如不服本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系在2024年12月20日得知该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西政复字〔2025〕339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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