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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何唯送达西政复字〔2025〕345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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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唯:

2025年12月1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你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以下简称先农坛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报警的遭受暴力袭击及诬告陷害一案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报警的刑事(治安)案件作出处理。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5〕34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34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审查,申请人自述因在国家信访局排队反映问题期间遭受暴力袭击及诬告陷害于2025年9月24日拨打110报警电话,先农坛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处理,但未及时受理申请人报案并出具受案回执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先农坛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案涉报警事项,应当以先农坛派出所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拒绝变更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所列的西城公安分局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故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西政复字〔2025〕34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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