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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7·3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1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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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311004分西城区金融街街道阜成门内大街64号充电桩电缆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一名工人丁XX,男,57岁,身份证号:1303241968072XXXXX河北人)触碰热力站低压开关柜内380V带电母线排导致触电,11时43分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西城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委金融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工作,并立即展开事故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西城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和西城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市管理委金融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7·31”事故调查组,并在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下,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7·31”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触电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西城区金融街街道阜成门内大街64号充电桩电缆安装工程项目位于西城区金融街街道阜成门内大街64号内西北侧项目建设单位是*******服务中心施工单位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内容是在阜成门内大街64号院内安装用于充电桩使用的70mm电缆。合同工期15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7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7月26日,实际开工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06548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组织类型:事业单位开办资金:118万元,业务范围为***办公与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办公服务**职工生活服务承办**委托事项

施工单位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10116MA7F8PP12W法定代表人:王丽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清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页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音像制品除外)、节能环保设备、日用杂品、家具;维修家用电器、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委托加工电子产品;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电气安装服务。职业中介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5711日*******服务中心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充电桩电缆安装服务合同》,合同金额9.8万元。

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与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工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施工许可办理情况

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办理工程施工备案。

(五)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相关人员,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1日上午640,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伦福林带领工人丁XX和杨文华到达阜成门内大街64号北侧停车场,开始进行当天的施工作业。当天施工作业内容为在停车场内安装充电桩派接柜,将直径70mm电缆从派接柜处敷设至A楼地下一层热力站设备控制室内416-4低压开关柜处,在416-4低压开关柜内安装250A空气开关和电流互感器,完成线路的连接带电。

上午7时40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西四办公区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综合维修领班孙玉敏与综合维修工人韩晓斌来到停车场施工现场巡查,对伦福林等三人进行口头安全作业提示815分,孙玉敏向工程部经理杜文国汇报施工单位到场开始施工的情况后,二人共同前往停车场查看施工进度当时现场只剩下杨文华、丁XX在施工,伦福林已前往供电所领取电流互感器杜文国对杨文华、丁海民进行口头安全作业的提示随后,两人带领杨文华、丁海民进入A楼热力站设备控制室查看电缆敷设路径,告知二人带电危险区域,在此期间,孙玉敏核实杨文华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真实有效、丁XX没有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杜文国、孙玉敏要求丁XX不能进行电工作业,只能进行辅助作业双方商定930分左右由工程部对热力站设备控制室内415-3、416-4低压开关415-3低压开关柜是热力站内所有设备的总控制柜,416-4为其备用柜,二者通过母线排相连。正常运行时:415-3控制开关为“合闸”状态,柜内全线带电;416-4控制开关为“分闸”状态,仅断路器出线侧及连接母线排带电进行停电施工人员进行电缆敷设等施工作业。之后四人离开热力站设备控制室

上午920分,孙玉敏和杨文华、丁XX再次进入热力站设备控制室内准备进行电缆敷设923分孙玉敏电话联系总配电室值班员于志刚下达对415-3、416-4低压开关柜进行分闸断电指令分闸断电完成后,孙玉敏对设备控制室内415-3、416-4低压开关柜进行验电,经双方确认两个低压开关柜内完全无电后两名工人开始进行穿电缆敷设施工938分左右电缆敷设至416-4低压开关内,电缆接头处预留接线长度

上午940分为保证院内自来水与生活热水正常供应,孙玉敏电话联系总配电室值班员于志刚下达415-3低压开关进行合闸供电指令,合闸供电完成后孙玉敏对416-4低压开关柜进行验电告知杨文华、丁XX:416-4低压开关柜内断路器进线侧已断电,但连接母线排仍然带电。并再次强调:带电作业要做好安全防护,丁XX不能进行带电作业9时58分,孙玉敏到设备控制室外的监控室和韩晓斌一起恢复热力站设备运行参数杨文华、丁XX继续安装250A空气开关整理电缆。

上午1004分丁XX蹲在416-4低压开关检修侧整理电缆,杨文华在其身后观察其整理情况,丁XX右手触碰到低压开关柜内底部的水平连接带电母线排上,发生触电,杨文华立即拖拽丁XX下肢尝试将其拉离带电母线排并大声呼喊,孙玉敏听到呼喊后立即来到事发地,尝试用脚将丁海民踹离带电母线排,随后到416-3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将热力站供电全部切断。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A楼地下一层热力站设备控制室内,该设备控制室长5.4米,宽3米,控制室内南北向安装有4台低压开关柜,每台低压开关柜宽1米,深0.6米,高2.2米,检修面距离墙面0.8米。

丁海民是在最南侧416-4低压开关柜检修面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触电事故,带电体为该低压开关柜内距地0.2米高的水平连接母线排,带电电压为380V。

据现场目击人描述,丁XX触电后,头向北趴在地上,右上臂搭在低压开关柜内母线排上。丁XX脱离触电后,尚有生命体征,未戴安全帽,左手戴着劳保手套,穿着绝缘鞋,头部、四肢多处有伤口,皮肤擦伤,少许出血。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丁XX,男,57岁,身份证号:1303241968072XXXXX河北人),直接经济损失为人员伤亡抚恤金120万元,无其他财产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31日10时04分,丁XX触电后,工程部综合维修工人韩晓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工程部经理杜文国报告事故情况,杜文国随即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处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10时16分,施工单位现场工人杨文华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给施工现场负责人伦福林,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冯元于10时18分接到事故报告。

10时52分,区总值班室接市120调度指挥中心通报与区卫健委核实立即通知区应急管理局、西城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委、金融街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31日10时04分,丁XX触电后,杨文华立即拖拽丁XX下肢尝试将其拉离带电母线排并大声呼喊,孙玉敏听到呼喊后立即来到事发地,尝试用脚将丁海民踹离带电母线排,踹了两脚后,又到416-3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将热力站供电全部切断。随后杨文华、孙玉敏将丁海民移至设备控制室门口,轮流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杜文国赶到后对丁海民进行人工呼吸救治。

10时23分,丁XX被120送往北大医院急救后,工程部恢复热力站设备供电。

11区应急管理局、西城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委、金融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陆续到达事发现场,分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7月31日10时15分,120急救人员和机关服务中心医务室医生到达事发地,开始对丁XX进行紧急救治,10时23分,将丁XX送往北大医院进行救治,11时43分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当日下午,丁XX家属赶到医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家属进行安抚,并积极协商抚恤及伤亡赔偿等善后事宜。

2025年8月13日,丁XX遗体火化,家属返回原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场人员及时进行断电处置,积极对触电工人进行救治,按时将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应急响应及时,应急处置和救援符合事故应急预案要求。

区政府相关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响应到位、联动处置、迅速控制维护现场秩序,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有效管理,符合应急处置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查阅有关证据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鉴定。经鉴定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经鉴定和调查分析,导致丁XX触电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416-4低压开关柜内未完全断电,底部水平连接母线排仍处于带电状态;在施工前未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6.5.3条[]之规定设置绝缘隔板;丁海民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具;右手意外触碰带电母线排,导致触电身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811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XC2025BL0051),鉴定意见为:丁海民符合电击死。

2025年11月28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电鉴意见[2025]第6号),鉴定意见为:丁XX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具;右手意外触碰带电母线排,导致触电身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分析,排除自杀、他杀、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单位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施工人员未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给施工人员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范要求办理带电作业工作票[];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服务中心,未正确履行作业场所交接检程序,向施工单位交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风险(未形成移交记录或书面交底,仅进行口头提示);未对施工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发现施工单位作业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时未进行有效的制止;未有效履行对在施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施工单位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伦福林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西城公安分局已对伦福林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冯元,男,群众,施工单位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管理工作,未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北京市西城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给予2024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工单位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施工人员未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给施工人员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范要求办理带电作业工作票;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项[]之规定,建议由北京市西城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给予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服务中心在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工作人员履职问题,建议作为线索移交*******服务中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北京星圆屹静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要求办理带电作业工作票;加强保障投入,为施工人员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服务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履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切实履行对在施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区城市管理委要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指导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金融街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区综合协调作用,充分利用“街道吹哨,部门报道”工作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加强对属地中央机关限额以下工程管理政策宣讲、培训及监管力度,确保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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