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赛英:
2025年12月17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你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西(展)行罚决字【2025】50051号违法。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5〕380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380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查,申请人曾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均与本案一致,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现有证据显示本机关已经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西政复字〔2025〕380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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