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天桥街道拆字〔2023〕第10078号
当 事 人:李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6号楼三单元102室
案 由:违法建设
2023年6月13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接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6号楼三单元102室西南侧窗户外接飘窗构筑物3处进行专项检查。
经查,李智在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6号楼三单元102室西南侧窗户外接飘窗构筑物3处自北向南第一处长2.35米,宽1.36米,建筑面积3.2平方米;第二处长3.7米,宽0.9米,建筑面积3.33平方米;第三处长3.2米,宽1.5米,建筑面积4.8平方米,该3处外接飘窗构筑物共计建筑面积11.33平方米,有固定基础,彩钢结构,用于居住。现场已进行拍照取证。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查档复函证明,上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李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八条:“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李智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回填),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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