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灵境证券营业部:
王岳英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1808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信达投资公司灵境营业部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岳英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灵境证券营业部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至二〇〇二年六月三十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王岳英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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