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6﹞第121号
北京宣武华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12月3日接到于长江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于长江投诉你单位未为其按时缴纳1993年9月至1998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
经查,于长江于 1993年9月至1998年4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按时缴纳 1993年9月至1998年4月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2民终15742号)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于长江按时缴纳 1993年9月至1998年4月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于长江补缴1993年9月至1998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共计83685.31元(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由你单位代扣代缴。如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此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社保系统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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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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