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日昌麟记餐饮有限公司公司:
石相华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2335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一、被申请人北京日昌麟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石相华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至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五百九十七元七角;二、驳回申请人石相华其他仲裁请求。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对你单位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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