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新:
您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京西天桥街道拆字〔2020〕7000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6年2月2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第630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对给予的两次暴力强拆提出意见,其间被陷害诬告判刑入监3年出来后已无住地,三年间监狱造成双目失明、股总动脉堵塞、2-5节腰椎间盘突出,出狱后一直卧床不起,没有了任何生活能力。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内容为:2020年8月2日9时30分,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北侧已被拆迁的院内空地上搭建的房屋一处进行专项检查。经查,搭建房屋共计一处2间,坐北朝南,有固定基础,砖混结构。两侧一间东西长4.5米,南北宽2.45米,建筑面积11.025平方米;东侧一间长4.7米,南北宽4.95米,建筑面积23.2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共计34.29平方米,现用于出租居住。
同日,被申请人对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北侧已被拆迁的院内空地上搭建的涉嫌违法建设进行了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平面示意图。
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立案。
同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发送《案件协查通知单》,请该局协助查询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北侧院内空地上房屋的规划审批手续情况。
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协查通知中描述的位于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院北侧已被拆迁的院内空地上搭建的贰处建筑物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8月30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2020年9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向申请人作出《谈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就“违法建设”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与该房屋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同日,被申请人在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北侧院内张贴上述文书。
202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院北侧已被拆迁的院内空地上搭建的房屋是我搭建的。1995年我离婚,珠市口西大街244号院内的正式房判给了我前妻,我居住在院内自建房。1998年左右,两广路道路腾退,珠市口西大街部分院落为腾退区,珠市口西大街242号原为一个正式房院,242号原来是一个二层小楼,1998年拆除后遗留了一堆建筑垃圾,对未腾退的院落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因为我家人住房紧张,我母亲去世后,我哥哥便将我自建房要走了。为解决我自己居住问题,2000年左右我便清理了珠市口西大街242号院内的建筑垃圾,在珠市口西大街242号院,也就是你们描述的珠市口西大街244号院北侧已被拆迁院内空地上的东南角位置搭建了房屋一处。该房屋为砖木结构,坐东朝西,东西长4.7米,南北宽4.95米,建筑面积23.265平米,因为使用原来二层房屋老墙搭建的,墙很宽,屋内面积也就十平米多一点。2005年左右,在珠市口西大街242号院西南角拆迁拆走了一户姓李的居民,也遗留了一堆垃圾没清理,我便与冯志毅协商共同在此搭建了房屋,冯志毅搭建并使用的是西南角南侧一间,我搭建并使用的是西南角北侧一间,该房屋砖木结构,坐西朝东,东西长4.5米,南北宽2.45米,建筑建筑面积11.025平米。两间房都用于居住。上述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中止案件调查。
2021年3月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重新启动案件调查。
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王书新在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院北侧已被拆迁的院内空地东南侧及西侧中间位置搭建的房屋共计一处2间,坐北朝南,有固定的基础,砖混结构。西侧一间东西长4.5米,南北宽2.45米,建筑面积11.025平方米;东侧一间东西长4.7米,南北宽4.95米,建筑面积23.2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共计34.29平方米,现用于出租居住。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查档复函证明,上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王书新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限王书新于本决定生效后3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在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44号北侧院内张贴该文书。
2021年4月23日,因申请人被刑事羁押,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送《关于协助送达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函》,请该法院协助被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王静在被申请人送达回证上确认签收该函件。
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中止案件调查。
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重新启动案件调查。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6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书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在北市丰台区沙岗村6号丰台看守所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送达回证上确认签收该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协查通知单》《关于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
4.办理案件延期审批表;
5.《谈话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张贴照片;
6.《询问笔录》;
7.案件中止审批表、案件结束中止审批表;
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照片、《关于协助送达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函》、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在北市丰台区沙岗村6号丰台看守所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至2026年2月向本机关政府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且申请人亦未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据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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