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第1475号
北京晟纳雅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9月29日接到张辉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张辉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未为其足额缴纳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张辉于2010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未为其足额缴纳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有张辉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2民初40738号)、工资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张辉补缴2010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共计81236.58元(如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此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社保系统计算为准。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自你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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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琰、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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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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