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市旭路机电电器经营部:
西景伟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2358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申请人西景伟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旭路机电电器经营部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西景伟其他仲裁请求。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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