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德胜庙街餐饮有限公司:
王玉清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963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庙街餐饮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玉清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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