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西德胜街道限拆公告字〔2026〕10003号
当事人:中宇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39702220X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69号33幢1590号(集群注册)
当事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241315W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77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26年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北京市西城区林家胡同2号院2号楼西南侧北数第一处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中宇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林家胡同2号院2号楼西南侧北数第一处翻建壹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坐南朝北,不规则形状,共一层,建筑面积19.22平方米,用于储物,翻建时间为2017年,实际所有人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2017年实施翻建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翻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中宇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翻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中宇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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