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莉:
2026年6月10日,本机关收到你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为被申请人。经审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有以下需要修改和补充:
一、被申请人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故建议将被申请人改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你当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是明确、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1.你“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控告的邓高静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诽谤罪、侮辱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重新立案侦查,或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事犯罪立案不适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建议你删除此项申请;
2.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执法过错,并依法追究相关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民警执法过错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建议你删除此项申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该行政行为存在是前提。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公西(福)行终止决字[2026]5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本机关在你提交的材料中并未发现上述行政行为,本机关无法明确该项审查事项。因此,请你提交京公西(福)行终止决字[2026]5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印件;
请于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如经过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仍然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将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已送达。
2026年 6月 16日
现场补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咨询电话:83975145。
邮寄补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接待室收;收件电话:83975145。请在信封上注明“补正”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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