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公司)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可公开)
北京市西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西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西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北京市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实施。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要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把握供给侧要素和需求侧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点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北京市西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烟草零售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的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烟草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0米。
(二)下述情形中,仅进行零售点数量限制,不进行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周边除外):
1.商业办公综合楼宇中,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各类批发市场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其他零售类市场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2个;
3.各类综合购物中心或商场建筑物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
4.本条款1-3规定外的餐饮酒楼、娱乐场所,如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5.本条款1-3规定外的宾馆或酒店,如客房数量在200间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6.火车站内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可依照第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最近间隔距离50%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烟草零售业态为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的连锁企业(加盟店除外)申请办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零售点的设置可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内适度放宽:
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辖区内另选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存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也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以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资质证明为准。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具有进出功能的通道均属于出入口。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距离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二)测量起始点为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三)遇到台阶时,应上行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台阶距离计算在距离之内。遇到不同层时,应将楼层、电梯、步行梯的高度、长度排除在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不低于”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2015年5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烟西局〔2015〕22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京烟西法〔20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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