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19-02-11
  4. [成文日期] 2019-01-31
  5. [发文字号] 西行规发〔2019〕1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9-02-11
  8.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物建筑合理利用和开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深入挖掘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对于弘扬中华文化,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城区文物资源丰富,文物保护利用潜力较大,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引导和促进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 [2017] 2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决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基本方针,以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实现社会教育功能,有利于推进首都文化发展,作为促进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基本原则

2.任何文物利用必须要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秉持科学精神,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充分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实现文物价值传承传播最大化。

——坚持公益属性、社会效益优先。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坚持保护责任,实现科学保护。按照“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建筑可承载的范围内,禁止过度开发或不当利用。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西城区政府统筹指导区域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工作,确保文物利用项目符合区域文化特质,满足公益性开放要求。在坚持文物所有权不变,坚持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文物建筑使用和运营管理。

二、功能类型和开放要求

(一)功能类型

3.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要遵照法律法规,根据文物类型、价值、建筑形态、使用功能、保存状况、承载能力等情况,确定使用功能。

4.文物建筑使用功能的确立或改变应符合规定程序,并进行可行性评估。

5.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6.文物建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展览展示、参观游览、文化交流、公共服务、文化体验服务、非遗传承、公益性办公等。

(二)开放要求

7.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主体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8.文物建筑开放使用主体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

9.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展示场所和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使用的文物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对公众开放。

——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

——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预约限额等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时间。

——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创造条件实现开放或有限度的开放。

10.为保障文物建筑开放使用进行的装修工程,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三、西城区直管公房类文物建筑开放和管理

11.所有权为西城区政府的文物建筑,其利用方向、利用方案及使用主体由西城区政府结合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确定。

12.积极探索应用政府和社会机构合作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修缮和管理运营。

——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的资质,配备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专业人员,遵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认同公共文化服务理念、拥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的情怀。开展运营服务项目必须符合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的原则要求和使用功能。

——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机构,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维持文物的良好使用状态。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机构,在使用前须一次性交纳文物建筑保养维护金(以下简称文保维护金)存放至专用账户,依相关规定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文保维护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社会机构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运营期限首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利益相关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作协议终止不再续约的,该项目运营权、管理权等立即无偿、无损、完整地移交给产权方。

13.西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西城区文物建筑社会化保护利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西城区文物建筑社会化利用项目申报与评审流程》,确定利用项目和运营机构。西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文物建筑管理与使用主体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西城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在文物建筑社会化利用中,公房管理单位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 [2018] 20号)做好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公房管理单位与使用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并负责合约管理,确保文物合理利用。合作协议签署前应报区政府审定。公房管理单位负责设立文保维护金专用账户,按规定向使用主体收取文保维护金,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区属单位的公共服务类项目不需提交文保维护金。公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指导价可向使用主体收取管理费,非营利性项目免收管理费。

15.完善区属文物建筑合理利用保障体系

——建立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文物建筑利用跨领域、跨部门的重大项目及重点问题。联席会议由主管区领导召集,具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工作由区文化委负责;发改、财政、国资、房管、规土、属地街道、公房管理单位等部门(单位)依各自职能支持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建立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的奖惩机制。对于违反合作协议、绩效考核不达标或者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机构要及时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对于在文物建筑合理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本意见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武装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印发



政策文件:西行规发〔2019〕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物建筑合理利用和开放管理的若干意见.pdf

配套解读:图解《北京市西城区关于促进文物建筑合理利用和开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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