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文件精神,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提升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能力,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
(一)本区户籍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本区户籍享受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一)(二)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条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给本区户籍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购买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服务,允许用于购买照料护理用品等消费支出,原则上不支持提现,不清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通用消费。
(一)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四)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给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消费。
(一)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
第六条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均从2019年10月1日计发。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已经发放的,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差。
第三章 政策衔接
第七条 由区残联执行的60-79周岁重度残疾人居家助残补贴制度、由区民政局执行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停止执行。
第八条 《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种。
第九条 《实施办法》规定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种。
第十条 2020年1月1日起,《暂行办法》保持享受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的存量,不再增加新量。
第十一条 存量对象坚持自主申请、一次复评、自然衔接。2020年3月31日前,正在享受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的重度失能老年人,自主申请《实施办法》规定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按照《评估办法》进行复评。
复评结论为重度失能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发,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已经发放的,按照标准进行补差。
复评结论为中度失能的,继续发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额度,逐月清零。复评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评估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正在享受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的中度失能老年人,自主申请《实施办法》规定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按照《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自付。
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补贴自申请新的能力评估当月起计发。
评估结论为中度失能的,继续发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额度,逐月清零。
第十三条 西城区户籍老年人,可以自主申请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补贴自申请能力评估当月起计发。
第十四条 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第十六条 既符合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服务补贴或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七条 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四章 老年人能力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需要按照《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请人未选择评估机构的,由受理申请的街道进行派单。本区城市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评估,以及区民政局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复评),评估机构由发起人按照相关程序委派。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接到申请后,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
对预评为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必须上门实施。
对预评为非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评估机构内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
评估时监护人(委托人)应当在现场。评估人员按评估系统信息和评估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情况。必要时做好视频记录。
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须签名确认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评估信息(含影像资料)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评估自受理派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能力综合评估与照护需求评估相对应,分正常、轻度、中度、重度四个结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
(一)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
(二)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
(三)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
(四)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政局不再受理。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区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区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论是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 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并向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评估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自付。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
本区城市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区民政局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复评)的评估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复查,复查评估与首次评估结论一致的,复查评估的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复查评估与首次评估结论不一致的,复查评估的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第五章 申请
第三十二条 补贴津贴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等设备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填报申请;也可以就近在街道办事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提出申请;也可以在社区或街道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救助或“一门受理”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后提交。
第三十三条 持有残疾证的老年人,直接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没有残疾证的老年人,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需要先行申请能力评估。
第六章 受理与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街道受理窗口通过综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请,或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管理平台,原则上于接收当日转街道负责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业务的科室。
负责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业务的科室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有异议的人员数据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作出审定意见。
审定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意见并通过街道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归档、妥善保存;审定合格的,按月发放补贴津贴。
第七章 发放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每月月底前发放下月补贴津贴。
第三十七条 因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原因,在2020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从符合条件的当月予以计发。
因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原因,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后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且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
第三十八条 补贴津贴经过资金核算后,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信息平台,对接金融机构转帐,发至申请人在申请时确认的银行卡金融账户。
补贴津贴坚持一人一账户的原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确定已经持有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北京通—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中的一个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的账户。
用已持有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作为发放账户的老年人,其中80-8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津贴按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和渠道执行,西城区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按原补贴发放方式和渠道执行。
第八章 复核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复核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自主申请,也可以由各街道、区民政局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街道依据综合管理平台自动预警信息,或者与申请人(或监护人)核对后,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按新情况发放补贴津贴:
(一)老年人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
(二)经济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条件的;
(三)户籍迁出本区的;
(四)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五)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六)经复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因申请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补贴津贴资金的增加、减少、停发的,相关街道业务负责人向申请人发送信息、电话、书面等途径告知,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
第九章 户籍迁移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户籍迁移时,需要提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转移申请,可以在线提出,也可以在转出地(或转入地)街道受理窗口提出。
第四十三条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停发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所需要资金,由区财政保障,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可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支持。
第十一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开展补贴津贴发放、组织服务等工作,牵头推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认共享。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预算和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相关信息服务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退役军人相关生活保障待遇落实的衔接工作。
区残联负责老年人申请残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和残疾人权益维护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特定老年群体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政策宣传、告知工作。各街道负责各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政策宣传、告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区民政局对补贴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
区民政局负责对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虚报、冒领、误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约谈当事人,责令退回误领冒领资金等工作。对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违法所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区民政、区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的分配、复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发放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区此前发布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有关政策,如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25号)自享受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存量人员全部衔接之后自动停止执行。
第五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细则的具体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武装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政策文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贯彻落实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一图读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贯彻落实<北京市老年人养老 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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