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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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发〔2017〕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工作,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则。

法律顾问团是受区政府委托,协助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设主任委员1名,由区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组成。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工作或行政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西城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取得出色业绩。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区政府重要事项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二)参与本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接受区政府委托代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就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区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项目谈判,协助区政府起草、审查重大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和区政府组织的重大纠纷调处;

(六)参与本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应邀参与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参与研究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并提供相关意见、建议;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系、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召集、组织法律顾问团相关工作会议;

(三)委托、指派法律顾问承办相关法律事务;

(四)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负责收集、整理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并向区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六)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向区政府提出续聘、解聘的意见、建议;

(七)负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任期内法律顾问需要调整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法制办发文调整。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负责推荐,律师本人自愿参加,报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出辞聘。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等事由,不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

(二)未正当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给区政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一年内无故累计三次以上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二)按照有关程序为法律顾问提供查阅、摘录、复制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组织的相关调研、考察;

(四)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提供具有相应质量水准的法律意见、建议;

(二)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及时请假;

(三)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区政府工作秘密;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需由法律顾问办理的事项,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成员负责或者参与办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

(二)接受区政府委托,参与涉法事务的办理;

(三)就相关涉法事项提供书面或者口头法律意见、建议;

(四)参与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指派的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咨询意见。需要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办公室要求,提交规范文本,并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对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通报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法制办的行政专项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提供咨询、论证等法律服务,依照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工作报酬。代理区政府参加诉讼、复议、仲裁或者重大项目谈判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7〕6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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