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高效、科学实施项目,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在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信委”)立项,由区财政支持的项目。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三条 区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申请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区科技项目的布局、设置、指南、重点任务、项目计划、绩效实现情况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等事项。区科信委负责区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区科技项目主要面向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类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
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包括区域可持续发展示范、地区发展前瞻性研究、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六条 区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类项目、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适用前补助方式;非初创期的企业科技创新类项目适用后补助方式;科技创新类项目中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项目适用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区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等。
(二)建立区科技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项目储备库中进行选择和支持。项目绩效显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潜在贡献的,其后续研发、试验及转化项目可再次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给予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一)区科信委对区科技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区科技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区科信委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即时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后补助及知识产权专项资助项目不进行中期检查。
(三)区科技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信委报告,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信委批准后执行。区科信委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调整、终止决定。
(四)区科技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区科信委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知识产权专项资助项目不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条 区科信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一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等结果在区科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区科信委依据《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申报及管理
(一)区科信委将区政府批准的区科技项目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属预算单位的,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批复至各预算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批复至区科信委,由区科信委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区科技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区财政局根据预算一次性下达用款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属预算单位的,根据与区科信委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按照约定和项目进度使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区科信委根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按照约定拨付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及终止的项目,按照区财政有关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对区科技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区科信委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树立预算绩效意识,强化支出责任,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开展绩效跟踪工作。区财政局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区科技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科信委要加强对区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西政发〔2010〕4号)和《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科文〔2012〕9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7〕1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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