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24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2日
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西城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管理,治理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全区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
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但其经营场所属于“开墙打洞”房屋的,相关许可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规定,经营活动类别与其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用途不一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95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西城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西城公安消防支队、区房管局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或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于做出关闭决定5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西城工商分局和其他许可部门,由西城工商分局及其他许可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污染公共环境、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职能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函告西城工商分局,由西城工商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活动的,由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西城国土分局等部门函告工商、食药、卫生计生、烟草等许可部门,相关许可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对属于申请时提交虚假住所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吊销或撤销其行政许可证件。
(五)对违反《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经营行业不符合所在街区产业发展规划或已列入市、区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根据辖区意见,相关许可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
(六)对丧失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西城工商分局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对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且该经营活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进行依法治理的同时,由所在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疏解、提升等帮扶措施妥善解决实际困难。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
(一)充分发挥街道办的统筹协调作用。街道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好统筹协调职能。要建立专项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全面掌握情况,强化组织对“开墙打洞”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经营主体后续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职能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为治理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有力支撑。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撤销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期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西城工商分局,由西城工商分局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挥西城区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动治理信息实时共享。在治理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各部门要通力协作、整体联动、衔接有序、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西城区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证据互认,遇有重大问题、疑难问题通过区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本市政策调整,发生抵触的,按照国家、本市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7〕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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