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街区公共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1日
北京市西城区街区公共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强我区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城市的精治、共治、法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街区公共空间是指本区一般建成区及传统风貌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市政道路、街巷胡同、建筑物、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停车场、滨水区域等。
第三条 街区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致力建设安全、有序、生态、人文、舒适的环境空间。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领导全区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功能街区建设指挥部在各自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履行街区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规划、城管执法、城市管理、园林、商务、公安、环保、文化、旅游、交通、工商、住房建设、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街区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发挥各方主体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第六条 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强化理念创新、方式创新,加强管理的信息化、程序化、数据化、标准化建设,推进管理粒度、频度、维度精细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环境建设办)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涉及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事项。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环境建设办)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街区公共空间的监督管理:
(一)西城规划分局:负责编制街区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向街道提供设计单位建议名单;组织城市品质提升艺术审查委员会审查街区设计方案;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未按规划批准要求实施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未经规划批准的违法建设、室外流动无照经营摊点、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施工现场、园林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西城工商分局:负责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环境建设办):负责区属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停车设施、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的规范设置; 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街区公共空间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工作。
(五)区商务委:负责社区商业便民网点配套的组织规划;组织商业街区配套建设规划。
(六)区文化委:指导、提升街区公共文化建设;负责街区内文物保护有关事项的管理;对文化、新闻出版、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旅游委:统筹协调规范街区旅游市场秩序;按照相关标准指导协调景观标识、引导标识、服务标识与无障碍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
(八)区环保局:负责对街区公共空间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西城交通支队:负责管理规范道路范围内的动、静态交通秩序,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西城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十一)区园林绿化局:组织、指导和监督街区绿化美化养护管理工作。
(十二)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危旧房改造、重点功能街区建设、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实施。
(十三)区房管局:负责监督、指导、督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产权管理和房屋修缮工作,牵头组织直管公房转租转借等情况的联合执法;负责街区公共空间相关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社会办、区文明办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做好街区公共空间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增强街道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发挥街道统筹协调综合执法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承担街区公共空间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区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功能街区建设指挥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相邻区域的衔接和统筹;调整和细化本功能街区内涉及的街区公共空间相关治理、项目建设、后续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 街区规划
第十一条 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突出本地特色,全面构建定位鲜明、整体协调、配置合理、生活便利、风貌协调的街区空间。
第十二条 西城规划分局应当加强街区公共空间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组织制定街区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和各专项导则,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导则实施街区公共空间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协同各功能街区建设指挥部结合街道整体规划和功能街区整体定位,根据不同类型街区的功能定位、业态集聚、传统风貌等特点,以社区为参考单位,对辖区进行街区划分,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环境建设办协同各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街区整体布局和细节设计,按照街区整理设计导则的指导和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设计单位制定具体街区整理设计方案。
具体街区整理设计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从居民需求出发,广泛征求所在街区居民意见,吸纳居民合理意见建议。
具体街区整理设计方案经区城市品质提升艺术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区政府审议后,纳入街区整理设计方案库,作为该街区公共空间实施整理时的指导标准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分阶段开展具体街区整治提升工作,将街区整理设计导则和设计方案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区环境建设办组织对街区整理成效进行检查考核,并建立职能部门、居民代表等多元化主体参与的验收评估体系,持续推进街区整理工作常态化、精细化、长效化。
第四章 街区管理
第十七条 街区公共空间的日常管理实行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协同配合、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街区公共空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功能街区建设指挥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所辖街区公共空间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街区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治,建立健全街巷自治理事会,依法进行街区公共空间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条 街区公共空间纳入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公共空间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积极参与街区公共空间治理,维护街区公共空间秩序。
第二十二条 街区公共空间根据市区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街巷长、“小区管家”、河长、网格员等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对相应街区公共空间进行巡查、检查、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环境建设办)、各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织其他力量,对街区公共空间的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道路、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动街区居民和志愿者力量,发挥“西城大妈”等群防群治志愿者作用,开展街巷文明劝导活动,鼓励、引导居民群众积极参与街区公共空间的自我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街区公共空间管理分为市政道路、街巷胡同和老旧小区、交通秩序、户外设施、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类别。
第一节 市政道路
第二十六条 市政道路建设致力建成系统完善、级配合理、层次清晰、功能明确的道路网络系统,提高通行率,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结合,与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相协调。
市政道路建设应当结合风貌保护、腾退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优化道路空间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七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有关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据权限进行审批。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和擅自摆摊设点。
临街的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确需占道设置的,由西城交通支队审核后报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第二节 街巷胡同和老旧小区
第三十一条 街巷胡同和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日常管理,要做到“十有十无”。“十有”就是有政府代表(街长、巷长)、有自治共建理事会、有物业管理单位、有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有街区治理导则和实施方案、有居民公约、有责任公示牌、有配套设施、有绿植景观、有文化内涵。“十无”就是无乱停车、无违章建筑(私搭乱建)、无“开墙打洞”、无违规出租、无违规经营、无凌乱架空线、无堆物堆料、无道路破损、无乱贴乱挂、无非法小广告。
第三十二条 街巷胡同、老旧小区内公共空间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且不限于接入市政管线的支线、检查井、座椅、景观设施、绿化设施、垃圾分类容器等,且要保持整洁、完好,有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定期维护。
第三十三条 老旧小区立面色彩应遵循和谐、协调、统一的原则,保持外墙面整洁,无破损,与周边环境相匹配;小区道路全部硬化,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做好交通秩序引导和劝导,维护小区内停车秩序。道路和楼门间设置必要的无障碍通道。公共空间设备设施应选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和再生水回收。多元增绿,做好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做好安全管理,落实第三十一条“十无”管理标准,依法有序拆除违法建设,清理堆物堆料,消除安全隐患。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定人、定责任、定考核、定追究”。
第三节 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 加强本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车辆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以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
第三十六条 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停车规则,增强规范停车意识,不得实施违规停放车辆、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故意损坏停车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共享单车的规范管理工作。编制辖区发展和停放规划,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信息;协调推进辖区公共场所停放区设置和设施建设;开展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占用市政道路停放闲置、有碍街区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的机动车,由西城交通支队依法处理。
对其他长期占用街区公共空间停放闲置、有碍街区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由街道办事处通知车辆所有人予以挪除。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日期届满,车辆所有人拒不挪除的,由街道办事处拍照取证后送指定停放地点,代为挪除,并通知车辆停放地点所在派出所、居委会。
第四节 户外设施
第四十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街区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街区公共空间应当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
第四十二条 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等设施。
牌匾标识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四十三条 街区公共空间的各类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管线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美化城市空间视觉环境。
街区公共空间的报刊亭、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设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街区公共空间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体育等各类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和标准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未依规划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在街区公共空间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五节 园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在公园、广场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在公园、广场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街区公共绿地、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不得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经区园林绿化局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街区滨水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落实河长制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区滨水区域活动都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环境。
第六节 建筑施工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应当与周边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有关部门在编制具体街区整理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对相应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已有的不符合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逐步予以整改。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区环境建设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违法建设拆除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新生违法建设,保持零增长态势;对既有违法建设,按照市区要求和实际情况,加大拆除力度,分阶段予以拆除,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区环境建设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墙打洞整治方案,西城工商分局对街区内利用开墙打洞房屋经营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切实维护街区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五十条 街区房屋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修缮和装饰装修的,由西城规划分局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批。对历史文化街区房屋进行保护修缮的,按照《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市区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十一条 以功能调整为引导,有序推进人口合理流动,适度降低居住密度,优化配套服务设施,逐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序开展,全面实施边角地和直管公房简易楼整治改造,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第七节 市容环卫
第五十二条 街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不得乱堆乱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持环境卫生。
第五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餐厨垃圾等应当按照市区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街区公共空间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街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第五十五条 严格保护街区公共空间环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节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对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西城区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业态予以严格控制,对既有不符合核心区功能定位的业态逐步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区流管办、西城公安分局、区民防局、区房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违规出租房、群租房、地下空间、直管公房进行清理整治,切实维护区域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
第五十八条 加强疏解腾退空间管理和利用,按照《西城区疏解腾退空间资源再利用指导意见》加强对腾退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管控,使其与核心功能增强、人居环境改善、业态升级调整、城市品质提升相协调。
第五十九条 区商务委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科学配置并促进生活性服务业的提升、改造、转型,切实保障街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第六十条 区旅游委应当加强景区范围内旅游秩序的维护。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处理游客对景区内旅游管理秩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十一条 街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经营、文明诚信,自觉维护良好的旅游、购物、交通环境和经营秩序,不得从事无照经营、扰序揽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大力推进街区公共空间文化建设,完善“名城、名业、名人、名景”工作体系建设,挖掘社区历史文化资源,打造特色公共文化品牌,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区凝聚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有擅自占用、破坏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在街巷胡同和老旧小区出现破坏环境秩序等违法行为时,街道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组织综合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有违规停车、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有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五节规定,有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六节规定,有违法建设、擅自开墙打洞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七节规定,有擅自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街区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委、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区域街区公共空间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相应标准和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涉及街区公共空间管理的规划、标准、规范等文件,促进街区公共空间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7〕2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街区公共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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