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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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发〔2017〕2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 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

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

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

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区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

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

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 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涉 及上述范围的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

单个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并在提出审议时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区政府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需加强公平竞争审核。

(三)审查方式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

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

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

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

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

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

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

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

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

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

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程序

(一)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措施,应当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二)定期评估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

政策措施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政府法制办、西城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统筹推进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工作。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

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

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

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

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

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北京市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北京市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 1

北京市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

作,指导落实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

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有序开展对现行排

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信委、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产业发展局、区金融办、区政府法制办、西城园管委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西城工商分局、区质监局、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西城国土分局、西城规划分局等 23 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政府法制办、西城工商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

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

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

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政府法

制办、西城工商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

向成员单位传达有关精神、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 2

北京市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志忠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王小麟 区物价检查所所长

牟永力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宏伟 区商务委副主任

许海龙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旭光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成 员:吴 珍 区教委副主任

刘晓鸥 区科信委副主任

杨 静 区民政局副局长

赵维萍 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 瑾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副调研员

刘耀雍 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

吕 丹 区文化委副主任

童庆祝 区卫生计生委副调研员

王可佳 区国资委副主任

刘 军 区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徐建生 区金融办副主任

王爱军 西城园管委会产业处处长

范兆枫 区国税局副局长

经 萍 区地税局副局长

张继承 区质监局副局长

王立勇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兴起 西城国土分局副局长

李学良 西城规划分局副调研员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7〕2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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