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本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7号)、《西城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其他被考核单位,由区安委会根据全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行业领域特点,提出目标责任书签订计划。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工作过程“痕迹化”考核与年终结果“量化”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社会共治,提高监管(管理)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城市运行和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工作设立加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国家级、市级单位(含区安委会)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部门监管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被考核单位一律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区安委会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态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定期上报各项考核材料。
(二)年底自评。年终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12月底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抽查核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现场抽查核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注重加强痕迹化管理,被考核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要有相应材料(包括文件、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纪要、清单、记录、工作总结和影像资料等)作为支撑。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向各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和各街道党工委,纳入全区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全区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区安委会领导约谈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优秀、良好等级资格评定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全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区安委会审定后,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地区综合考核范围,对社区居委会实施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西政办发〔2017〕2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