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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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16〕1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以下统称“办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市政府第263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试行)》、《北京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交办原则(试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和《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政府各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西城区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工作规程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西城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各街道联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统筹交办、综合分析、专题调研、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各承办单位负责依法办理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和提案。

第五条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承办单位按照办理职责分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一)接受区人大、区政协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单位办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三)对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总结分析、统筹研究、分类办理、组织协调、按期答复和督促落实。

(四)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具体建议、提案。

(五)主办单位负责综合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

(六)会办单位负责向主办单位提供本单位职责相关的会办意见,并负责承担本单位职责任务的落实。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交 办

 

第六条  区政府承办单位的范围:

根据区政府有关机构的“三定规定”,确定区政府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并负责答复代表、委员。

第七条  交办基本原则:

按照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标题确定主办单位。建议、提案的内容仅涉及一个承办单位的,由该单位单独主办;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根据建议、提案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确定主办单位。难以明确主要问题,经询代表、委员意见,了解具体意向后,确定主办单位。

(二)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主办综合性的相关建议、提案;内容单一明确的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

(三)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街道职责的,由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主办,相关街道会办,并由主办单位协调相关街道的办理。

(四)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和审核批准部门的:

1.没有向审批核准部门正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审批核准部门会办。

2.已向审批核准部门正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各种要件完备),正在研究中的或被正式否决的,由审批核准部门主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办。

第九条  会办单位的确定:

确定主办单位后,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在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会办单位。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向会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承办单位发函征求意见。

第十条  疑难问题处理:

对于确定主会办单位有异议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审核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章  承 办

 

第十一条  区“两会”期间,大会建议组、提案组根据职责分工,在与承办单位沟通的基础上,对应由区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初步确定承办单位。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在交办时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区人代会期间,各承办单位按照“政策制定修改、政策调整完善、体制机制改革、城市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完善、工作作风改进、具体事务和一般性工作建议”等九大类别对所承办的每件建议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区“两会”闭幕后,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时间安排制发开展综合分析的通知,承办单位要对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按规定时限反馈区政府办公室联络科。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正式将建议、提案交区政府办理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建议、提案情况进行总体分析;提出办理工作方案和初步交办意见,提请区政府会议统筹研究,明确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会议要求,制发《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批量交办通知单》,将建议、提案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确定转参考的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可不再书面答复代表。

区政协转来送区领导参阅的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报送各分管区领导阅。

第十六条  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交办原则提出初步交办意见,报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制发《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交办通知单》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承办有争议的建议、提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两会”期间,承办单位对区政府内部承办建议、提案有争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审核组研究确定。

对跨系统承办有争议的,由区“两会”议案组、提案组研究确定承办系统。

(二)闭会期间,对于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建议、提案,仍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的审核组进行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对跨系统承办有争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召开单位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职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时,应当进行分类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前,主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代表、委员或联络人取得联系,告之由本单位承办,了解代表、委员所提意图、真实意愿和其他意见,并做好沟通记录。30日内始终联系不上代表、委员本人的,报请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助联系。仍然无果的,承办单位将相关情况告区政府办公室联络科确认,可以认为未联系上代表、委员。

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各界别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联系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各街道联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联系提出提案的联络人。

要开好对接会,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召开相关科室的对接会,认真研究分析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并邀请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人民团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参加会议,使代表、委员、人民团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全程参与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开好研讨会,各单位要结合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深入调研,要把代表、委员当成专家请来一起研究问题,形成合力,推进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

代表、委员要求当面沟通的,要当面沟通。沟通可以是单独沟通;也可以针对同类问题召集代表、委员进行集中沟通,或就某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多个问题进行集中沟通。主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区人大专委会重点监督检查的建议,区政协领导、专委会牵头督办和协商办理的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加大力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确定集中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座谈会,向代表、委员通报相关建议、提案办理初步情况,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区政府研究协调。

要开好现场会,在办理中召开现场调研会,邀请代表、委员、相关的驻区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使代表、委员全程参与办理工作,从而使其更加了解区委、区政府工作。

要开好推进会,办理工作在一定阶段后,要通过推进会的形式进一步督促办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按照《区人大代表建议会办意见格式》或《区政协委员提案会办意见格式》制发会办意见,由会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发,并提交给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向会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承办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

要开好汇报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在办复前,邀请代表、人民团体、委员听取汇报,将办成或是目前有困难暂时未能解决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代表、人民团体、委员汇报。

对于应当且能够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于合理化的政策性意见与建议,应当尽量吸纳;对于一时难以落实的问题,应当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因客观条件所限,目前不能解决吸纳的,要如实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办理结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办理结果确定形式为;解决吸纳、列入计划、工作参考。

(一)解决吸纳(A类):吸纳代表、委员建议,问题在办理期限内解决的。

(二)列入计划(B类):吸纳代表、委员建议,列入工作计划的。

(三)工作参考(C类):受法规、政策、财力和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吸纳代表、委员建议,向代表、委员说明解释或作为一般性工作参考的。

 

第六章  答 复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区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规定时限内答复代表、委员。

主办单位只负责答复代表、委员本人。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各界别提出的提案,主办单位可以只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各街道联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主办单位可以只答复提出提案的提案者。

第二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和沟通过程中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应当态度诚恳,明确具体,实事求是,具有针对性,不得出现“此问题不属我单位职责,应由xx单位办理”等相互推诿的表述。

确定集中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综合各位代表、委员的意见形成集中办理答复意见,统一答复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集中办理答复意见应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的回应。

第三十条  答复意见应当采用公文形式,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发,分别按照《区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意见格式》或《 区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意见格式》制发,在规定期限内寄(送)代表、委员,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一份。

上述第十六条、十七条中提到的建议、提案,应由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的精神,严格审查答复内容,并在答复意见或会办意见首页右上角注明“公开”或“不宜公开”。承办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承诺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完成时限。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事后沟通,在承诺期限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委员,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前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对代表、委员在网上反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承办单位应当报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阅知,改进和推动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代表、委员反馈的意见和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研究。需要复查的,区政府办公室制发《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复查通知单》,相关承办单位根据要求开展复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复查报告;需从新办理的,区政府办公室制发《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重新办理通知单》,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第三十六条  主办区“两会”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交区政府办公室联络科。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年度对区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区政府绩效考评。考评细则另行制发。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将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十条  办理工作通过“西城区办理人大建议、提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展情况填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1〕5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6〕1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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