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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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16〕1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01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西城区实际,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将部分公共服务从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为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购买服务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北京讲话精神,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紧围绕中央和北京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区域发展转型、管理转型,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推动建立健全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区基本区情,从实际出发,在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将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服务水平或效率不高的领域。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购买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取得实效。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研究制定有利于承接主体多元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和动态调整机制。

4.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要做好与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实现“费随事转”,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出现。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出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中央、北京市的部署,结合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初步建立基本的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到2018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模式,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和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对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四)购买程序

1.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2.购买主体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

3.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购买,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

4.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6.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7.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购买服务方式的,要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选取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针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要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在确定购买内容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并将其服务质量和效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和年检的工作内容。

(四)民政、社会办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六)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分工配合”原则,建立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严格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体系。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购买主体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1日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6〕1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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