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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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办发〔2016〕1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财政资金、国有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

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机制和制度建设,从源头规范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审计监督协调机制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也有利于行政监察、财政监督、政府督查等政府综合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既能避免多个部门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事项的重复检查,也能充分运用有效的政府监督资源,做好监督工作,扩大监督覆盖面。

 

第二章 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协调机制是指对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有审计、检查和监督权的相关部门之间,为更有效地履行和发挥各自职责所开展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结果运用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各部门间应加强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安排,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利用,工作互相配合,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主体为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实施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与执行进行监督。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区国资委负责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在确定本部门年度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计划后,应将监督计划安排、重点内容等相关情况抄报区审计局,作为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区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份出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征求区人大意见后,经区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在实施部门监督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件应抄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的需配合落实的问题及审计整改事项,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在实施监督中发现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区监察局。

第八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章  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建立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审计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计划,交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部门间配合事项,督促问题整改;完善机制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条 认真组织,运转顺畅,提升监督水平。监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的日常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审计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综合效能。

(一)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原有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建立监管联动的长效机制。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要加大对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调查力度和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审计成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档制度,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考察、选拔、交流、奖惩、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所管辖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奖惩、聘任企业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加强指导,不断提高。区审计局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针对问题,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指导,促使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不断规范提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6〕1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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