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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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发〔2016〕1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4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1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

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以下简称“西城园”)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增强自主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具有首都特色的都市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包括:经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和加速基地”(以下简称“区孵化加速基地”);科技部或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众创空间”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并经西城园管委会备案的“西城区创新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区孵化平台”)。

第三条  西城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区孵化加速基地;

(二)受理区孵化平台备案;

(三)对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进行工作指导、服务和考核;

(四)按照本办法对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兑现政策;

(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申报条件:

(一)以低于周边同档次楼宇租金价格优惠出租、培育处于初创阶段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类企业或者组织。

(二)在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同时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进行独立经营与核算;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实际运营1年(含)以上。

(三)具有自有或者关联产权、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场地,有公共会议室、接待洽谈室、活动与展示空间、商务服务平台、科技条件平台、网络服务平台、休憩区、停车位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与平台,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孵化基地自用办公面积、停车场地除外)。提供宽带接入等互联网资源配套设施。

(四)在西城园注册纳税的企业20家(含)以上,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95%(含)以上;入驻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科技中介服务类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90%(含)以上,且租用面积占总孵化面积的80%(含)以上;通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全部入驻一年(含)以上企业总量的60%。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孵企业评估筛选和退出机制、孵化企业基本信息库、企业跟踪服务机制等。具备专职服务团队和完善的人员制度: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孵化加速基地职工总数的70%(含)以上;专职孵化管理与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每年度编制领导班子及孵化团队人员培训、行业素质学习、交流考察、激励办法等计划,并落实执行。

(六)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物业、技术和孵化增值服务;拥有信息咨询、培训辅导、认证检测、项目推介、市场开拓、投融资对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及机制;有通过孵化服务实现入驻企业融资的成功案例。孵化加速基地每年实现各项科技孵化专业服务次数不低于20次。

第五条  已通过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技孵化器认定、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大学科技园称号的孵化机构,可直接备案成为区孵化加速基地。

第六条  区孵化平台备案条件:

(一)运营机构在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同时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与核算;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实际运营1年(含)以上。

(二)孵化平台培育的入驻团队主营业务领域符合西城园产业定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设立区孵化加速基地专项资金。

(一)支持区孵化加速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优质服务及活动,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

1.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为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与公共技术平台。对于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面积,按照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提供政策对接、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交易撮合、投融资等专业化优质服务,组织入驻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交流、培训、竞赛、展览展示等活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达100次以上(含)的补贴金额50万元,达到50(含)至99次的补贴金额30万元,30(含)至49次的补贴金额10万元。

3.对于区孵化加速基地为企业免费提供的网络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提高入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入驻企业获得的创新成果给予基地奖励。

1.入驻企业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项目和奖项分别按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2.入驻企业年度获得知识产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500件(含)以上奖励80万元,100(含)至499件奖励40万元,50(含)至99件奖励20万元;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额外奖励20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至49件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促进入驻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入驻企业成长性给予基地奖励。

1.入驻企业年度总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年度总收入50亿元以上(含)至100亿元的给予奖励120万元;年度总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奖励60万元;年度总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于培育出获得“独角兽企业”、“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金种子企业”等称号的高成长企业的区孵化加速基地,按照每新增1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3.入驻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分别按照境内外上市每家3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设立区孵化平台专项资金。

(一)公共服务空间补贴。按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补贴公共设备、休憩、洽商、服务等公共空间面积。享受补贴的公共服务空间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且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区孵化平台培育高成长型企业。

1.区孵化平台培育出的高成长型企业落户西城区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规模及连续两年的总收入和利润同比增长率给予区孵化平台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总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连续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连续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奖励10万元。

2.区孵化平台培育出的企业落户西城区的,落户当年有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别给予区孵化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内所有类型的孵化平台均不能享受区孵化平台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区孵化平台按照下列规定用途自主支配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一)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

(二)支持和奖励入驻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驻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技术和产品研发、展览展示与交易活动给予补贴;

(三)通过人才激励与培养、人才项目资助、获奖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高端人才、科技人才、归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孵化团队提高服务能力;

(四)对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类中介服务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补贴;

(五)组织入驻企业和孵化团队学习考察、商务交流、专业培训、展览展示、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孵化团队专业孵化水平;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孵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由基地服务团队专项支配使用。区孵化加速基地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资金总额的50%。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西城园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区孵化加速基地进行考核,当年通过考核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当年未通过考核的不给予资金支持,保留区孵化加速基地资格;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区孵化加速基地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认定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和“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直接备案成为区孵化加速基地,每年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不达标的按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每半年提交企业动态监测数据,每年度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与使用计划、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十四条  区孵化平台在国家级或北京市级众创空间、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和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资格有效期内享受本办法,连续三年无落户团队的区孵化平台取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2〕15号)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6〕1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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