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07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148次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北京市西城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公安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消防站标准的通知》(消办字〔2016〕295号)、《北京市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建设的意见》、《西城区“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已建成的小型消防站,应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小型消防站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四条 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应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权责明晰、合理使用的原则,努力提高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实战化水平。
第五条 小型消防站在西城公安分局统一领导下,由西城消防支队具体牵头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西城规划分局、区社会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做好小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型消防站和公安消防队共同承担本地区的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消防站,是指各街道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小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制)。
第八条 小型消防站建设初期采用“混合编队”模式,即公安现役官兵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混合编队,24小时共同备勤;待相关条件成熟后采用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独立备勤的“单独编队”模式。
第九条 小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小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街道按照辖区实际情况进行建设,每个街道应至少建设一个。
原则上一级小型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不少于30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级小型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20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级小型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1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条 小型消防站建设完成后,各街道不得将其改编、撤销,确需将小型消防站迁移的,应由各街道商西城消防支队后报区政府执行。
第三章 人员招收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数量由西城消防支队会同区编办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结合小型消防站建设情况按照满编满员、随缺随补的原则。由西城消防支队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具体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本着招收西城户籍人员和在京退役消防士兵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特殊岗位人员应扩大招收范围。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签订由西城消防支队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解除劳动合同时,小型消防站应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识。
第十六条 西城消防支队统一组织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体能、理论和面试考试;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审验无犯罪记录等个人资料。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设置。具体岗位由西城消防支队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求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年限、体能素质、业务能力、现实表现、考核成绩设定。
第四章 小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小型消防站建设应由街道进行选址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小型消防站营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
第二十条 小型消防站用房应满足基本工作生活需要,其中,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浴室、晾衣室(场)、盥洗室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小型消防站经费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要求,纳入区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小型消防站房租及初次装修经费由街道财力保障,其他经费纳入西城消防支队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小型消防站经费包括队站建设经费、消防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其中,队站建设经费包括小型消防站建设、改造、装修、家具配备等费用;消防业务经费包括车辆、装备、器材购置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等;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垃圾清运费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工资水平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10%,并逐年递增(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且设立高危补助。工资结构由西城消防支队结合岗位等级、职业风险等因素制定薪酬标准,年度奖金、节假日补助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西城消防支队应按照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且应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国家及市、区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医疗、抚恤等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小型消防站的执勤消防车辆应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要求统一购置,并协调相关部门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
第六章 执勤战备
第二十七条 小型消防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小型消防站应设置统一的接处警终端且纳入北京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作战体系。
(二)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对辖区开展基本情况“六熟悉”,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在重大节假日或重点时期按照要求开展执勤工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小型消防站执勤训练、灭火应参照《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试行)》及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消防站的执勤训练、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服装标识等事项,由西城消防支队制定具体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城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6〕2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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