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城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 水平,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结合本区实际, 确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严格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 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北 京市西城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 办理。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 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重大决策程序:
(一)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长交有关部门研 究论证;
(二)区属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 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 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八条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 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 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由区长指定或者依照法定职权确定的,负责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和组 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 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 草案。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 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 工作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 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 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 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 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 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决 策承办部门在报区政府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区人大代表的意 见。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 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 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具体应当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可控性的说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全文的途 径;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五)接收公众意见的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 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听取意见结束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 整理、归类和分析。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 纳。决策承办部门没有采纳公众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 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 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 证时间、地点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 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 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 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认真分 析,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一步研究 论证。主要意见、建议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连同听证 纪要一并以适当方式向提议人和社会公开。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 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风险可 控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 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 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 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专业 机构组成全区统一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库运行 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拟订决策方案的重要参考,原 则上应当采纳。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 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 未通过。决策机关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 举行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结论及其采纳情况应当留档。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 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 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 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 组织。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 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 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 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 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风险等级,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应按规定向区重大决策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草案须经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 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才能报请决策承办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区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 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 交区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 说明;
(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需报送公平竞 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材 料。 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主体、权限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及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
(二)内容审查: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程序审查: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并签署上会意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上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区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讨论决策事项,应当保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应当通过“北京西城”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纪要、申请上会文件以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区政府报 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 作的,应当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 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 执行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 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 标实现的;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 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 组织等,不得参与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启动决策后评估的,应当形成正式的评估结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 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 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 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 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部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 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社会信 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部门和个人泄露在工作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每 3 年调整一 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经法律、法规 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 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西 政发〔2011〕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调整事项;
(三)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和优化区域发展环境重大政策、措施;
(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精尖”企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五)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重要专项改革方案;
(六)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
(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八)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及重大调整;
(九)全区老城保护、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重大政策、措施;
(十)本区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者调整;
(十一)其他关于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财政
(一)本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重大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及区级财政年度决算报告;
(三)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财政预算情况;
(四)本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五)本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
(六)设立重大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方案;
(七)其他关于财政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规划
(一)各类专项规划及重大调整;
(二)其他关于规划的重大事项。
四、关于城市建设管理
(一)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和重大调整;
(二)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
(三)老城区解危排险计划;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人口普查等重大政策、措施;
(五)城市建设涉及征收补助、补偿标准等重大政策、措施;
(六)其他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关于社会发展
(一)本区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
(四)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
(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涉及民生发展及社会救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加快推进全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本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
(九)其他关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关于政府运行
(一)本区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二)行政区划调整、本区重要的改革方案和措施;
(三)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年度计划;
(四)政府工作报告;
(五)区政府办理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报告;
(六)与友好城市签订有关协议;
以上目录中涉及六(一)(二)事项内容的,需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涉及一(一)(二)、二(二)至(五)、六(四)(五)事项内容的需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目录中涉及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重大项目推进等工作,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
政策文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问答解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