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108次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推进“法治西城”建设,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条 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西城区法律顾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工作或行政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西城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出色业绩的律师(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或者在所从事的法律研究与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聘用单位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合同签订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聘用单位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三)经聘用单位的授权,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展开独立的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参与聘用单位的信访、调解、维稳案件的调处工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五)定期为聘用单位的领导及干部进行依法行政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在履行职责期间,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为法律顾问提供查阅、摘录、复制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为履行职责需要,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组织的相关调研、考察。
(四)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利用参与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用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未自行申请回避的;
(五)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
(六)有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聘用法律顾问应执行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西城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法律服务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信息表中选择;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采购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部分规模较小、涉及法律业务较少的部门,可采用联合聘用法律顾问的方式,聘用部门预先设定法律顾问选聘条件,由区法制办会同区司法局根据聘请部门的需求,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信息表中择优筛选2-3家律师事务所,供联合聘用法律顾问部门选择使用。
第九条 聘用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生效日期和聘用期限;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报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业务总量,按照下列方式分别支付费用:
(一)打包付费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业务总量,采取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方式,向所聘法律顾问支付服务费。
(二)计次付费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次数支付服务费。
(三)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为聘用单位代理诉讼、复议、仲裁、执行等案件时,费用可以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可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对法律顾问全年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区法制办每年对全区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与评估。对履职不到位或者作用不明显的法律顾问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其发挥最大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5〕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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