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切实加强本区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经第1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
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区级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组织有关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监管责任
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
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2.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有关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
6.建立健全各类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和发布制度。
(三)专项监管责任
承担消防、治安、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职业卫生、文化执法等方面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本领域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本领域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4.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
6.依法组织开展本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7.组织制定本领域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本领域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按照职责做好本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开展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其他责任。
(四)综合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承担以下综合监管责任: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解决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关
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措施。
3.对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5.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责任。
二、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西政发〔2012〕1号)和区属各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区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1.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2.负责承担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办的具体工作。
3.负责组织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含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和预案编制、演练及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和应急演练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文化、科技发展改革纳入五年规划。
2.依法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教委
1.负责组织本区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严格执行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所属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校园建设和环境整治标准;组织所属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所属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所属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2.负责指导监督所属教育机构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应急演练。
3.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幼儿)宿舍、附属设施、校园网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和出租房屋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负责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负责本区教育机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区教委直属的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8.组织民办教育机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区科信委
1.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审查与技术支持。
3.负责在可持续发展等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中优先支持安全生产类科技创新工作。
(五)区民政局
1.负责结合本区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机构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负责查处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及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负责落实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区财政局
负责安全管理(监管)资金投入保障,保障各部门、各街道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必要经费,保证区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建立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区环保局
1.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审批权限以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4.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环境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八)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本区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按照分工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按照分工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3.负责制定本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本区行业归口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行业归口管理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其贯彻安全法律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负责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组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并按照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
5.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7.按照区管理权限,负责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8.负责主管行业、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区重大办
负责协调解决区属重大项目建设中安全生产疑难问题;协调区政府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重大项目建设各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十)区房管局
1.负责本区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工作,对已启动的征收(拆迁)区、将拆未拆和征收(拆迁)中的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2.负责本区房屋的使用、修缮(包括翻建)及房屋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夏季房屋防汛工作。
3.负责辖区住房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5.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组织物业公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一)区市政市容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
1.负责城镇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结合行业特点,负责组织拟订本区燃气、供暖、液化气站、户外广告和环卫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督促本区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在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
4.负责燃气、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安全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瓶装液化气换气站进行安全监管,协调督促燃气管理、使用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6.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负责本区个体出租汽车、个体人力三轮车统筹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区属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停车设施、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
9.负责辖区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检查工作;承担井盖设施维护的监管责任。
10.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的安全规范设置。
11.负责本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夜景照
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安全维护管理。
12.负责扫雪铲冰应急管理工作。
13.负责本区住宅锅炉供暖安全管理及供暖单位资质备案管理工作。
14.负责本区公用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
15.负责本区防汛工作;负责制订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防汛抢排险。
1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17.负责本区水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8.负责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区商务委
1.结合商务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负责对区域内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对规模以下零售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餐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牵头负责商贸领域和餐饮、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中,按规定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负责按规定对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7.负责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三)区文化委
1.结合本区文化艺术事业的特点,负责组织拟订本区文化委系统内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儿童图书馆、影剧院等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2.对单独以区文化委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负责对本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本区内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贯彻有关文物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已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修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4.负责对区内电影院、录像放映厅、歌舞厅、电子游艺厅、演出场所等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文化产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应服务。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6.负责主管行业、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四)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组织区属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区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
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区属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2.负责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6.负责指导区属卫生医疗机构科学、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
7.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8.负责本区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9.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10.组织区属医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五)区安全监管局
1.拟订辖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组织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9.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区体育局
1.负责对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组织辖区范围内体育场所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体育系统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本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减少溺水人员事故工作的法规、制度进行宣传并组织实施。
3.对以区体育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4.负责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和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6.负责主管行业、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七)区园林绿化局
1.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区域内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等单位开展园林绿化养护及施工,以及区属公园、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十八)区旅游委
1.负责规范本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住宿业的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对区域内一、二、三星级及非星级以下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旅游企业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检查区域内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本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受市旅游委委托,负责办理区域内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十九)区民防局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组织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2.负责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制定本区民防、地震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建本区群众防空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相关单位整组训练、制定战时、灾时专业队扩编方案;组织防空防灾训练与演练。
5.负责组织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拟订本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避难预案,提出避震疏散地域的建设意见,组织划分避震疏散地域;组织本区各相关部门制定预案实施方案,组织各街道制定街道、社区地震应急预案。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组织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8.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9.做好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十)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节水等方面的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行使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停车、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行使对流动经营、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权,负责行使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市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西城公安分局
1.负责对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纳入本区内的剧毒、爆炸、放射性从业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和检查,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情况实施监管,负责运往本区的三级风险等级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的审批许可,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许可,负责对本区内发生非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
3.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居民煤气中毒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居民冬季使用煤火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
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二)西城工商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负责完成市场专项整治任务;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三)区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3.负责协调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
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二十五)西城国土分局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西城规划分局
1.负责配合参与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中重大安全问题的研究工作。
2.负责指导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规定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七)西城消防支队
1.依法负责实施本区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消防监督工作。
2.负责推动政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3.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本区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措施和整改隐患,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4.负责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依法处理。
5.负责消防安全责任指标的考核控制,组织消防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
6.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各街道防火办公室人员开展社区消防安全自查和宣传教育活动,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三、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首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根据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将工作细化,制定相应的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管理标准、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意识,健全工作体系,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体系,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本通知所提及的内容与西政发〔2012〕1号文件和部门“三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提及的相关责任要求和部门、职责等内容,仍按照西政发〔2012〕1号文件和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5〕6号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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