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9-1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
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集创业培育、企业孵化、企业加速、产业化为一体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加大自主创新培育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0〕700 号)、《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1〕22号),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德胜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德胜科技园范围内的“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示范基地”)与“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孵化基地”);
(二)向通过认定的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颁发证书及标牌;
(三)对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对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区孵化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低于周边同档次楼宇租金价格优惠出租、培育处于初创阶段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类企业的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进行独立经营与核算;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实际运营1年以上;定期向德胜园管委会上报相关动态监测数据;
(三)具有自有或者关联产权、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有公共会议室、接待洽谈室、活动与展示空间、科技条件平台(含商务与办公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平台、休憩区、停车位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与平台;
(四)有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入驻企业超过20家,已毕业企业超过5家;入驻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类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且在本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户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入驻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10项;
(五)管理与服务架构完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孵化基地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专职孵化管理与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每年度编制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培训、行业素质学习、交流考察、孵化团队激励办法等计划,并落实执行;
(六)能够为企业提供便捷、实用的物业服务、技术服务、孵化增值服务;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及机制;有通过孵化服务实现入驻企业融资的成功案例;孵化基地每年实现各项科技孵化专业服务次数不低于20次;年度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孵化基地总收入的20%。
第四条 区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孵化基地运营满2年;建有宽带网络、通信网络;设立创业导师或者专家委员会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创新引导、专业支撑、政策对接、投融资、项目合作开发等服务功能;
(二)入驻企业累计拥有100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技术、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驰名和著名商标、技术标准);
(三)入驻企业累计承担30项以上国家、本市、中关村和本区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文化创意项目;
(四)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增幅超过10%的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超过500万元;
(五)建立并不断完善持股孵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申请区级示范基地当年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前两年获得区级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的2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
第五条 按照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25%的额度,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给予区孵化基地按照下列规定用途自主支配使用:
(一)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
(二)支持和奖励入驻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驻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技术和产品研发、展览展示与交易活动给予补贴;
(三)通过人才激励与培养、人才项目资助、获奖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高端人才、科技人才、归国人员创新创业;
(四)对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类中介服务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补贴;
(五)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支持入驻企业发展;
(六)参加学习考察、商务交流、专业培训、展览展示等活动,提高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能力。
以上用途的投入资金不低于年度科技孵化专项资金总额的60%。
第六条 按照示范基地与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35%的额度,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区示范基地按照下列规定用途自主支配使用: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用途;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短期投资,补贴部分利息和相关费用;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持股孵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由基地服务团队专项支配使用;每年投入不低于20%的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补充创业投资资金。
对本条前款第(一)、(二)项的投入资金不低于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 对获得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额50万元。
第四章 考 核
第八条 德胜园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区孵化基地限期整改,当年减半兑现政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区孵化基地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对考核不达标的区示范基地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按照区孵化基地标准考核并兑现政策,2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示范基地。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认定的区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达标的可以直接申请区示范基地认定;不达标的按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应当按时提交季度报表、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安排与落实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与使用计划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与本区签订其他有关资金支持协议的企业或者组织,在协议未终止前,不能同时享受本办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胜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3〕22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2〕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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