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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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15〕1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切实提升本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有效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权威,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在调查项目设立、统计标准执行、数据对外公布、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影响统计职能的发挥,必须加以改进。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西城区域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健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为疏解非首都功能和区域管理服务,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加强部门统计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部门统计制度是为政府制定政策、实施管理、规划发展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参考。区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服务民生等全区重点工作,及时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调整修订部门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领域产业疏解、人口调控的监测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做好部门统计各项指标监测工作,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职能作用。

(二)严格执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西城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各部门要做好基层单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统计台账,保存好原始记录、填报依据,并对统计报表进行档案保存。

(三)制定部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各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减少数据处理偏差,严格按照西城区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涵盖本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三、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合理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要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数据和行政记录,体现精简效能原则。调查项目要严格执行《北京市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使用手册》,设计要充分保证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科学性,调查项目在正式实施之前应当遵照北京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测试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

(二)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规定,组织统计调查项目时,应按程序向区统计部门报批,在取得区统计部门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区统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一次性统计调查,可先组织后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如有变更,应当重新报批;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予以废止。区统计部门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的非涉密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方便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三)严格执行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部门应准确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经依法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各部门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或调查项目,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统计资料的同时,也应报送区统计部门。

(四)规范数据公布制度。各部门要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制定年度数据公布计划及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并提前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统计数据外,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区统计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应当注明来源并如实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四、加快推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一)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享机制

区统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等部门,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单位名录信息,共同建立、使用和维护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为普查和调查提供基础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及时对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并明确向区统计部门提供共享后的指标信息等行政登记资料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定期向区统计部门报送共享指标信息的增补和其他单位信息等资料,共同做好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共享工作。

(二)加强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充分发挥各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优势,以数据标准的统一为基础、信息资源的交换为纽带、综合利用为核心、监督管理为保障,扩大部门行政记录应用共享范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区统计部门,不断完善全区数据指标体系,全面归集人口、经济、环境、资源、社会等多领域数据,为整合部门数据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构建跨部门的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通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应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促进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统计部门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推广各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全面提高本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建立稳定的统计人员队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区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明确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确保统计队伍相对稳定,全面承担起本部门的统计任务。本部门要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统计人员要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加大信息技术保障力度。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统计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建设,确保部门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等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最大限度实现部门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使政府信息的经济价值实现最大化。

(四)加强巡查指导和执法检查。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助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的统计台账建立情况,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统计管理制度、原始资料、报表归档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报表的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制定执行情况,统计调查项目设立和组织开展情况,统计数据发布和共享情况。各部门要配合区统计部门做好巡查指导,接受区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在区统计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内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5〕14号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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