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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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发〔2014〕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在区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公开择优、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不得设立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专项资金设立决策机制。

申请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设立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组织论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众听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测评、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向区财政局提供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对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大额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不批准设立。

  第八条  建立大额专项资金年度目录制度。

区财政局应当对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绩效评价以及调整和撤销等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政府审议,确定下一年度大额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大额专项资金在使用中应当注重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绩效导向,发挥好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条  大额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包括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办法、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对以发展公共事业为目的的社会效益类大额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前补助、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资金支持方式。

  对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为目的的经济效益类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政府采购政策引导等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在确定大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时,应当体现公开、择优、绩效、问责的原则。区财政局应当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大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完善项目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好大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大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大额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额专项资金规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编制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大额专项资金的拨付,不得将大额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大额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者资金规模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要求报区财政局,经批准后予以变更。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监督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大额专项资金,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对已下达到预算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结余,按照西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有关要求管理。

对截止到当年10月底前仍未细化到项目内容且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将予以核减并统筹用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使用大额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落实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大额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加强大额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大额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向区财政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区财政局每年应当对执行期未满的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执行期满的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执行期内绩效总体评价。区财政局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政府提交大额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者执行期内绩效总体评价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撤销大额专项资金以及完善大额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调整和撤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方式、规模、执行年限、业务主管部门等予以调整:

  (一)专项工作依据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二)大额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机构设置或者职责发生变化;

  (三)经绩效评价,大额专项资金未达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或好于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五条  大额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一)大额专项资金的预期目标已提前实现;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大额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

  (三)经绩效评价,大额专项资金未达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

(四)经监督检查,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或者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等。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大额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大额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大额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

  (三)经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编制大额专项资金年度目录,提交区人大审议批准;

  (四)审核批复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健全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共享机制;

  (六)组织开展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大额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开展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负责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审核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四)对大额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和撤销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大额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4】1号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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