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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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办发〔2012〕5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城区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4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城区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西城区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管理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  2012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和完善本区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管理,提高产业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政策实施的效率、效果,依据《西城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类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业政策包括面向全区一个或多个产业的政策、面向特定区域的政策以及其他政策。

第四条   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和《西城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属于起草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建立产业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产业政策统筹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统筹协调小组”),负责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综合统筹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各部门拟出台产业政策,应于起草政策初稿10个工作日前向统筹协调小组提交《西城区拟出台产业政策申报表》。

第七条   统筹协调小组收到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专家对拟出台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初步论证;经论证认定确需出台的,由起草部门起草政策初稿,统筹协调小组将其列入年度拟出台政策计划,并组织开展后续的政策前评估工作。

第八条   起草部门要求新增、延迟制定或取消拟出台政策的,应及时向统筹协调小组进行申报。

第九条   当年申报未起草完成的政策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协调小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修正:

(一)没有完成申报计划的。

(二)新增、延迟制定或取消制定政策未进行申报的。

 

第三章   起草与前评估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的名称,一般为“意见”、“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十二条   产业政策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具体措施。

(四)实施主体。

(五)政策有效期限。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产业政策前评估论证机制。列入年度拟出台政策计划的产业政策,起草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完成政策初稿和《政策起草说明》后,报统筹协调小组开展前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统筹协调小组应当自收到前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前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统筹协调小组开展前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为:

(一)确定产业政策评估机构。

(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三)形成《前评估报告》。

(四)向起草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前评估报告》,与统筹协调小组充分协商沟通,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决定与备案

第十七条   产业政策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10个工作日前,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产业政策,由主要起草责任部门报请审查。未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报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件送审表。

(二)政策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前评估报告。

(五)制定依据的纸质文本。

(六)征求意见情况(包括相关机关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听证或者论证会的原始记录材料等)。

(七)起草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不完备的,起草部门应按要求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将送审材料一并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依据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对产业政策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工作程序报区政府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政策,按照会议相关决定,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或者区政府部门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产业政策发布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产业政策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并抄送统筹协调小组。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以及产业政策纸质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备案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   中期评价与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产业政策实施后满2年,统筹协调小组应组织起草部门开展政策中期评价。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中期评价工作时,起草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策文本。

(二)前评估报告。

(三)监督检查意见及自查意见。

(四)政策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统筹协调小组应依据中期评价结果出具《中期评价报告》。中期评价报告建议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的,由统筹协调小组报请区政府议定政策修订计划。起草部门应根据政策修订计划调整修订政策,并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备案、发布。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条款调整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并按原文件制发程序发布公告,同时,按照《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抄送统筹协调小组。

第二十七条   经中期评价建议政策废止的,由统筹协调小组提请区政府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产业政策实施后满4年,统筹协调小组应组织起草部门开展政策后评价,并参照中期评价相关流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2〕5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城区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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