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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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发〔2014〕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区的政府投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北京市政府对政府投资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区级财政建设资金、中央和市补助投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入的项目。

政府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环境整治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建设项目;

(二)交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和废弃物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整治修缮等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带动和引导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保障房及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七)政务信息化项目;

(八)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以及国务院、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对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与预算管理,并对区内环境整治修缮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确立与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环境整治修缮项目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

第七条  入库项目根据前期手续办理的程度,分别纳入在建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已完成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可以纳入在建项目库。

拟于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纳入储备项目库,并安排专项前期费予以支持。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必要性及紧迫性、年度计划任务目标等内容。

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可转入在建项目库中。

第八条  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可安排资金的项目:

(一)待结算项目:已经完工,但尚待进行工程结算或清算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已列入以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新建项目:已完成相应的前期手续,具备条件可以实施征收(拆迁)或开工建设的项目,主要分为: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涉及征收的项目需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公益性论证、暂停公告、社会风险评估论证

(2)不涉及征收的项目需获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投资任务书批复。

2.环境整治修缮项目

(1)已完成预算评审或招标控制价评审的环境整治修缮项目;

(2)市级部门下达的环境整治修缮项目。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在建项目库中项目的进度,提出政府投资计划年度安排的意见,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用投资补助的,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期手续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可以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批准形式有: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投资任务书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是确定项目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附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时出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审批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确定项目实施、确立建设项目内容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是项目控制投资的依据。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机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论证及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评审后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10%超出上述标准或绝对值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采用投资任务书批复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投资任务书申请报告,参照初步设计概算程序进行报批。项目投资任务书申请报告原则上要达到初步设计概算的要求,并明确具体的施工内容及对应的造价标准。

第十六条  采用投资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参照初步设计概算程序进行报批,并同时报送与项目有关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十七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执行。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时,同时提交由区政府信息办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主动信息公开。

 

第四章  环境整治项目批准

 

第二十条  环境整治修缮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有关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报送环境整治修缮项目预算。区财政局结合本区财力,以委托评审结果(即项目预算或项目总控制价)为依据,核定环境整治修缮项目预算,并报区政府审定。

二十一  环境整治修缮项目批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结合项目单位职能、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具体内容、相关政策等提出立项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二)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进行勘查、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对于无明确投资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预算,并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或招标控制价评审;

(四)经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以预算评审或招标控制价评审为依据,核定项目投资预算;本区有明确投资标准的项目,区财政局以按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计算结果,核定项目投资预算。

(五)核定项目投资预算后,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应当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后,除明确由中央、市级组织评审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报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组织结决算评审。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结决算评审;其余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结决算评审。

项目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所需投资,超出项目概算批复或核定项目投资预算的,应当报区政府会议审定后,依据结决算评审结果落实投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二十七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稽察。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交付使用后,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选择一定项目进行后评价;环境整治修缮项目完工后,由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投资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已核准的招投标方案进行招投标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政府投资的;

(五)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不得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和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本区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4】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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