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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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办发〔2014〕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城区区街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城区区街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城区

区街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区财政局

 

为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与首都功能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财预〔2010〕2977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调整西城区区街财政管理体制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2〕3号)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区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服务立区、金融强区、文化兴区”战略,围绕打造“一核、一带、多园区”的规划目标,落实区街两级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公平地确定区街事权与财权,有效配置财政资源,拓宽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健全激励制约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西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深化公共财政改革,规范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街道理财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管理、充分保障原则。紧扣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发展,监督专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的职能定位,将街道办事处职能范围内的支出事项纳入街道管理,依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对街道支出项目进行逐一核定,形成街道财力负担街道管辖事权的财政管理模式,提高街道办事处各项事业发展财政统筹保障能力。

(二)开源节流、激励发展原则。合理确定街道收入税种,加强街道收入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度,街道财力与收入挂钩,并对街道引进的新税源提高街道收入比例,充分调动街道为税源企业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安排街道税源建设工作经费,保障街道在引税护税方面的资金需求,确保税源稳定。

(三)均衡发展、突出重点原则。选取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作为转移支付因素,公平合理的计算各街道转移支付系数,促进街道间发展基本均衡;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区域财政倾斜力度,扶持“文保区”各项事业发展,对街道重点事项给予资金支持。

(四)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原则。进一步深化街道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约束力;降低街道行政运行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夯实街道财政财务基础性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具体内容

(一)合理划分区街收入,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强化街道税源管理责任

1.街道税源企业。考虑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将区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源企业也纳入街道税源户范围。将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各街道税务所管理的所有企业核定为街道税源企业。

2.街道收入税种。根据完善后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原则和各税种特点,将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征收的入区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不含街道代征私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核定为街道收入。街道收取的非税收入作为街道收入。

3.街道收入。将上述街道收入税种区级收入的20%作为街道收入。为保证体制平稳运行,防止街道收入陡增陡降,在确定街道当年收入时,要对因税源企业签订重大合同、购买或变卖房产造成的收入一次性入库等作为特殊因素予以扣除。特殊因素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4.新增税源企业。根据街道当年引进区外新税源企业情况,经区发展改革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由区财政局最终认定后,对区级税收贡献额高于100万元(含)的企业,当年按其纳税额提高街道收入比例至50%,自第二年起纳入街道体制。

5.激励制约机制。对在重点企业的引进过程中,工作卓有成效的街道,区财政将在结算时酌情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信息不畅、服务不到位等造成我区税源转移、税款流失的街道,按转出企业上年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80%,扣减街道当年财力。对于辖区内总部型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通过街道努力落户我区的,按新增税源企业给予街道奖励;未落户我区的,按每户50-100万元扣减街道当年财力。

(二)明确街道支出责任,赋予街道相应的财权,提高街道各项事业发展财政统筹保障能力

街道基本需求包括基本运转支出、社会保障经费支出、城市管理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社区建设支出四部分。

1.基本运转支出。包括街道所属机关、社保所、社区服务中心等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部分)、公用经费。其中:

——人员经费。包括街道机关、社保所、社区服务中心等行政事业在职人员经费(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部分),包括街道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对纳入规范收入政策范围的在职和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北京市规范工资收入政策等规定的支出标准核定,在规范收入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补助。街道人员经费支出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公用经费。包括街道机关、社保所、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用经费,以及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按照全区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其中,办公费、水费、电费按公用经费定额的150%核定。

2.社会保障经费支出。包括街道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经费、幼园所的退休退养人员经费、军队离退休经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抚恤社救、再就业经费、高龄老人津贴、社会化退休人员管理经费以及由街道负担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经费等。社会保障经费按照统一管理、确保需求的原则,根据各项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核定。

3.城市管理和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城市管理维护经费、计划生育经费、基层党建经费,其中:

——城市管理维护经费。一是各项管理维护经费,包括街巷保洁经费、绿化养护经费、日常环境整治工程经费、日常违章建筑拆除经费、无主渣土和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经费、冬季铲冰扫雪经费以及防洪防汛经费等,按照街道管理面积和管理成本核定。二是协管员经费,按区相关文件标准核定。三是应急处置经费,对于突发性问题,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给予应急处置,按照每个街道一定金额进行核定。

——计划生育经费。是街道开展地区计划生育宣传等工作经费,按照辖区人口及标准,区街各自负担一半的比例核定。

——基层党建经费。是街道社区及“两新”组织党员开展基层党建活动的经费。按照党员实际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

4.社区建设支出。包括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区教育经费和社区建设经费。其中: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包括社区专职工作者经费和社区老积极分子经费,按照市区有关政策标准核定;社区公用经费包括社区日常办公经费、水电费、取暖费和社区办公用房租金等,根据全区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其中,办公费、水电费按公用经费定额的150%核定;社区教育经费按照街道老干部党校社区课堂个数及标准核定;社区建设经费主要是支持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各类公益活动开展的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规定标准核定。

上述街道职能范围内的所有支出项目所需经费全部从街道收入中解决,区财政原则上不再单独予以追加;基本建设及环境整治类项目,由区街按照一定比例共同负担。新体制运行后,各种涉及街道的新增支出事项,原则上由街道财力中解决,区委区政府安排给街道的临时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各街道负担。

(三)结合街道收入和支出需求确定街道上解和补助数,建立动态上解机制,确保体制的平稳运行和区街财力的合理分配

按照上述内容核定的街道收入和基本需求确定街道的上解及补助基数。街道收入大于街道基本需求部分作为街道上解基数,街道收入小于街道基本需求部分作为区对街道的补助。

对于补助街道,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并针对当年收入增长给予超收奖励,以街道上年基本财力为基数,具体分设三档奖励比率,其中:当年街道收入增幅低于10%(含)的,以街道实际增幅的50%作为奖励比例;当年街道收入增幅高于10%低于20%(含)的部分,以实际增幅的30%作为奖励比例;当年街道财政收入增幅高于20%的部分,以实际增幅的10%作为奖励比例。

对于上解街道,按照上年上解额和当年的街道收入增长率环比递增上解。当年收入出现负增长的街道,仍然按照上年上解额上解。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街道各项事业发展基本均衡,对街道重点事项给予经费保障

1.建立基层公共服务转移支付。以各街道常住人口、辖区面积等因素为测算依据,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量资金,采取绝对量系数测算法在街道间分配,支持各街道开展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和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不得用于增加街道的一般性支出。此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根据每年的全区财力和街道收入情况确定。

2.历史文化风貌转移支付。考虑各街道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及文保区面积,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量资金,按照各街道一定基础数额加上文保区分布面积分配金额来核定,重点支持地处文保区的街道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与风貌保护之间的关系。

3.规范收入转移支付。区财政对街道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并且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街道管理的地方离休人员经费,按照每年工资统发的应发数予以补助。

4.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对新体制测算基本需求占总财力比重高于70%(不含)及人均财力低于1200元(不含)的街道,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量资金予以转移支付,以加大对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城市管理负担重、困难群体较多的街道的转移支付力度。

5.重点事项转移支付。对西单商业服务中心及西单商业区、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金融街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及服务中心、西直门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及服务中心、大栅栏商业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区财政安排一定量资金,给予相关街道重点事项转移支付补助,支持街道重点工作的开展。

6.定额转移支付。按照保障既得利益的原则,对于现行体制2013年基本财力大于按标准测定的新体制财力的街道,以2013年基本财力作为新体制财力基数,并将差额部分作为新体制定额转移支付给予街道定额补助。

(五)街道财力其他构成

街道财力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新增税源奖励(新增税源户及街道代征私人房产税奖励)、非税收入、区追加专项资金以及结算补助。体制测算中街道各支出项目及金额,仅作为确定街道财力基数的依据,不作为各项目支出标准。在保障刚性支出基础上,各街道可按照自有财力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用于辖区各项事业发展。

(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优化街道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压缩街道行政运行成本,按照“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依法、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不断夯实街道财务基础性工作,提高街道财政财务综合管理水平。

四、调整后的区街财政管理体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4】4号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城区区街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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