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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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13〕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邀请特定人员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7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邀请特定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北京市西城区邀请特定人员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邀请特定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人员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下列议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民生项目。

(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三)涉及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会议召集人认为需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列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下列议题可以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三)具有一定风险、需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咨询论证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认为需要专家学者列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特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列席期间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能充分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群众认可。

(四)对会议议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七条  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下列方式选取产生:

(一)由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或各街道推荐符合条件的列席人员人选,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推荐人选具体情况进行遴选或者随机抽取。

(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提出报名申请,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报名人选具体情况进行遴选或者随机抽取。

第八条  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社区居民代表通过下列方式选取产生:

(一)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列席人员,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推荐人选具体情况进行遴选或者随机抽取。

(二)由社区居民提出报名申请,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报名人选具体情况进行遴选或者随机抽取。

第九条  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专家学者的选取产生可以在区专家顾问团、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中遴选,也可以通过直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决定邀请特定人员列席会议。

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邀请特定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可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召集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特定人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决定邀请特定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实际情况确定列席人员选取方式、具体列席人数。

通过推荐方式产生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协调推荐机关确定推荐人选。

通过申请报名方式产生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在“北京西城”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人选进行审查、确认。公告期内,符合列席条件的报名者未达到人数要求的,可以通过推荐或者指定方式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会议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二)有权就议题有关情况向汇报单位进行询问。

(三)有权在会前、会后就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有权对议题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三)对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及办理情况反馈给列席人员,并负责收集、整理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列席会议人员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武装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印发


政策文件:

西政办发〔2013〕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邀请特定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办法的通知20130307办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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